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和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1〕1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實現住有所居、住有優居。
二、工作目標
“十四五”期間,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盤活政府閑置住房等方式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20.5萬套(間),占“十四五”期間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30%;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運營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運營管理及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水平顯著提升,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問題得到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改善。
三、基礎制度
(一)明確建設標準及供應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重點保障符合申請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以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占比不得低于80%;為促進重點人才引進,可建設建筑面積超過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最大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面積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以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面積可結合實際確定。不同渠道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保障范圍、申請條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二)明確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當按照“可負擔、可持續”原則確定,可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各類支持政策逐項目測算,原則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租金年漲幅不超過5%,租金標準需向社會公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不超過2年。企事業單位、各類園區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向本單位(園區)職工出租的,租金優惠比例由建設或運營單位自行確定,優惠部分由本單位承擔。
(三)引導多方參與。依法落實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鼓勵國有企業等各類主體參與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支持專業化規模化的住房租賃企業獨立或與其他主體合作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完善項目及計劃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制度,已批準的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實施建設全過程、運營全流程監管。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結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相關規劃,組織各區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申報下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報省有關部門匯總。
(五)強化質量和安全管理。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工程建設實施監管,確保按計劃開工且相關建設手續齊全,并將建設質量安全作為督查重點。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符合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實行聯合驗收,納入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開展鑒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運營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應急預警及處置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六)加強運營管理。優化提升“泉城安居”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將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平臺統一管理。加大房源出租運營管理力度,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供應對象,確保相關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堅決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格依法查處違規出租、假借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的行為。
四、支持政策
(一)增加房源有效供給。
1.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各區政府結合實際,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研究確定轄區內集體土地上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采取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完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手續,確保項目依法如期建設。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辦理抵押貸款。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所在區政府可對應當繳納區級財政的土地凈收益依法依規予以減免。
2.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地塊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及調整方式作為前置條件,并分期收取土地出讓金。鼓勵利用地鐵上蓋物業及軌道交通站點周邊住宅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中軌道交通站點2平方公里范圍內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用地原則上優先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計劃時,應當結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劃和建設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
3.盤活城中村保障房建設用地和商業商務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軌道交通站點附近以及商業商務聚集區周邊已收儲的城中村保障房建設用地可用于建設租賃型公寓。積極探索制定企業利用商業商務用地建設租賃型公寓的相關辦法。
4.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廠前區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廠前區地上建筑面積占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占比不超過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在各工業項目對應的廠前區用地集中設置、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依法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5.引導市場主體盤活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在符合有關規定、尊重群眾意愿、滿足消防及房屋質量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允許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市場主體改建、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住房租賃企業參與盤活政府、企業及個人閑置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供給。
(二)優化審批程序。成立市、區兩級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合審查工作機制。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項目申請后,由區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區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規劃、財政、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實施聯合審查,重點審查建設方式、項目規模、建設資金籌集、質量安全保證措施、運營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內容。區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市領導小組研究,項目可行的,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以下簡稱項目認定書),并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原則上由區領導小組審查認定,并出具項目認定書。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前,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審。建設單位憑項目認定書按規定辦理立項、規劃、土地、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施工許可、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手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進一步優化項目審批事項,完善審核數據共享機制。
(三)加強資金保障。積極爭取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財政獎補等上級資金,加強對資金分配和使用的跟蹤監控,確保合規、高效使用補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優化信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盤活存量項目,拓寬融資渠道。
(四)降低稅費負擔。住房租賃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進一步加大對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支持力度,明確認定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認定。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下調標準、共享信息等事項,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五)執行民用水電氣暖價格。對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用暖價格按照民用標準執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做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專營單位不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的,嚴格依法予以查處。
(六)完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按程序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按規定享受落戶、醫療保障、養老保障、提取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性租賃住房同步配建基礎教育設施后,承租人可按規定享受相應教育服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研究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推進中的重大事項,擬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措施及發展規劃,研究確定年度建設計劃及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稅務等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有序推進。
(二)落實屬地責任。各區政府作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責任主體,應當優先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足額保障所需經費,根據任務指標及時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對于未按規定要求完成房源籌集任務的,應在下批次出讓商品住房用地前優先安排租賃住房用地。區領導小組按照工作安排,做好本轄區房源籌集、項目審批、質量監管、人房動態管理等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例會制度,加強工作調度、通報及督查,做好信息報送和數據統計工作。建立監測評價機制,對承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工作的區政府、各類主體加強督促協調和業務指導,并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監測考評結果運用。
(四)做好項目銜接。對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項目、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項目以及原企事業單位及各類園區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租房項目進行梳理,符合規定的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范疇,并予以落實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支持政策。
平陰縣、商河縣可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自行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報市領導小組備案后實施。平陰縣、商河縣按程序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范疇,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本意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24日
(聯系電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處,66605567)
(此件公開發布)